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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党纪法规 警钟长鸣 正风肃纪 《清廉港投》 监督举报
党纪法规
PARTY DISCIP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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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
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网友“黄研”问:查处“吃公函”案件应注意什么?  答:严肃整治公务接待中“吃公函”问题,是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吃公函”是当前“四风”隐形变异的一种新形式、新变种,它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为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由于“吃公函”比较隐蔽,存在发现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等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查处“吃公函”违纪违法案件谈几点看法。  线索来源要多元。通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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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利用职权购买原始股获利是否构成受贿
【典型案例】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为获得甲的帮助,乙告知甲,可以以每股10元的价格(该转让价格相对合理)转让原始股,甲同意购买并通过第三人向乙支付100万元股份转让款,股份由第三人代持。2016年6月,乙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申请上市发行材料,在此过程前以及整个过程中,甲多次给乙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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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收受借条行为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汤某系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委书记、局长。2015年,汤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商张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开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预售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2016年1月,汤某借机向张某索要211.5万元,张某同意并当场支付现金11.5万元给汤某。同时,张某表示因资金紧张,愿向汤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00万元、月利率2%,汤某同意并收下借条。2017年11月,汤某以急需用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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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如何追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要予以纠正。由于行贿行为的差异性,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也有多种表现形式。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范围包括哪些?笔者结合实践谈几点体会。行贿人的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通过对方职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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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办理复审复核案件应注意什么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申请主体要审核。复审、复核的申请主体是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公职人员,复议、复查的申请主体是对党委(党组)或纪检机关给予本人的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党员或党组织。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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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
监察监督如何有效衔接离任审计
随着省、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的结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陆续展开。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要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审计优势。实践中,违纪违法现象越来越趋于隐蔽而复杂,给监察工作带来诸多挑战。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常态化监督方式,具有业务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常规性等优势,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也可以在其离任后组织实施。这种审计是对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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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
浅析行贿人拒供的五种心理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出了具体部署,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需要我们在业务上更加精准精细把握行贿人拒供的心理,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应对方法。针对畏罪心理,强化政策引导。畏罪心理主要是指行贿人因畏惧罪责后果而拒供的心理,这种心理具有矛盾性,行贿人既害怕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后受到刑事处罚,又害怕不如实供述会被从重加重处罚。这就需要我们用政策攻心,调查人员要充分利用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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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安排请托人承接不良债权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武某,C市某区区长,中共党员。2014年至2018年,武某介绍其亲属向某私营企业主刘某放贷收息,后刘某因资金链断裂,对外欠款达两亿元,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力偿还92万元借款,武某多次出面催促后仍无结果。为使亲属免于遭受该92万元的经济损失,武某遂安排多次请托其给予关照的周某承接该笔不良债权,并许诺会继续帮助周某承揽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周某表示同意。2019年3月,周某与武某亲属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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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审理谈话应做到“五员”
网友“卢雷雷”问:我们应该如何做好审理谈话?答:审理谈话是对案件查办过程进行监督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重要举措,必须用心用情做好,笔者认为,具体可以从做到以下“五员”做起。事实核对员。对审查调查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进行全面核对,特别是阅卷时发现的疑点、难点和矛盾点,应当通过审理谈话进一步核实或补强。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有辩解且有理有据、足以影响事实认定的,应详细记录,必要时予以退查。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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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
“核实”与“初步核实”的异同辨析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或者给予政务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进行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等处理。同时,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可以进行“初步核实”。上述的“核实”和“初步核实”,虽然都是“核实”,但是内涵外延存在区别。对于如何精